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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訊息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22-03-01 | 點閱數: 216
一、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應依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受贈金額數及請託關說等內容判斷是否辦理登錄,於須登錄時,則應按規定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政風機關(構)及辦理登錄,該簽報與知會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所設。 二、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應落實辦理登錄報備程序,請於事件發生起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一案一表填報,並以電子檔回傳本室彙報(fub306@tn.edu.tw) ,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請本校同仁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注意於退還時應留有相關退還簽收... 觀看完整文章
訊息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22-02-24 | 點閱數: 13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 2 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公告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22-02-08 | 點閱數: 230
一、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應依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受贈金額數及請託關說等內容判斷是否辦理登錄,於須登錄時,則應按規定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政風機關(構)及辦理登錄,該簽報與知會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所設。 二、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應落實辦理登錄報備程序,請於事件發生起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一案一表填報,並以電子檔回傳本室彙報(fub306@tn.edu.tw) ,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請本校同仁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注意於退還時應留有相關退還簽收...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22-01-26 | 點閱數: 228
一、依據教育局政風室 111 年 1 月 25 日第 191940 號公告辦理。 二、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三、宣導活動期間: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 四、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向本校人事室登錄建檔。 五、檢送「111 年春節廉... 觀看完整文章
訊息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22-01-24 | 點閱數: 109
查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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