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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資料組長 - 輔導處 | 2026-03-18 | 點閱數: 28

一、依據本局 115 年 1 月 21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150157564 號函(諒達)續辦。

二、為表揚本市卓越特殊教育人員,依據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辦理旨揭評選作業,詳如附件實施計畫,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推薦對象分為 3 個組別,請詳閱實施計畫第伍點:

     1.特殊教育或執行融合教育教師組。

     2.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組。

     3.其他組。

  (二)推薦之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或第 21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4 條或第 25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三)積極條件,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四)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

     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內,以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

  (五)送件期限與送件方式:請於 115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二)前完成填報系統第 23370 號表單並寄(送)達民治市政中心本局特幼教育科(地址: 7302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並於信封

     封面註明「115 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與承辦人員確認。

三、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獎項者,五年內不得再接受本案之推薦。

四、檢附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含推薦表件) 1 份。

五、本案聯絡人:調用教師蘇應振,電話:( 06 ) 6337942 ,聯絡信箱: hngchen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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