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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秋郁 - 輔導處 | 2019-03-13 | 點閱數: 925

申請資格:

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且無不良行為。

◎申請資料:
(1)提出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活動時數以 106 年以後為主)。
(2)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請簡要)。
(3)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4)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 200 字以內,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
(5)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煩請標示清楚。
(6)以上相關圖片、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
(7)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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