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本次提報對象為 114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第一階段已提報審核者,無需再提出申請。
(二)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三)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四)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五、若符合資格者欲申請,請備妥相關資料先行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進行初步審核與核章,統一於規定期間內寄送,逾期將不再受理。
六、檢附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規定、學生自我檢核表各 1 份。
※校內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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