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詳如附銓敘部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2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1125639267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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