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詳如附銓敘部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793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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