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 95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32952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旨揭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係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均依該法行之。至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含已結算)者,則非適用對象。
三、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如現職或離職公務人員),及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仍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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