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府 108 年 4 月 22 日府研智字第 1080475728 號轉知行政院 108 年 4 月 18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71497 號函諒達;該函主旨所述訂定原則誤繕為「限制各機關使用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風險之產品原則」,謹通知更正為「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二、檢附行政院 108 年 4 月 19 日公文更正通知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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