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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5 年 3 月 18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50374574A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 5,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 8,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三、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說明二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奬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再送本局辦理;各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利彙辦,另上網填報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PvVDC4GmRXc2HKBa7 ),於 115 年 6 月 10 日(三)下午 5 時截止收件,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四、為簡政便民,落實 115 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請依線上作業流程辦理(相關附件請參閱說明八連結)。
五、如運用單位因高齡化、軟硬體設備不足等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得依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紙本掃描(電子檔)上傳辦理,且應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之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以 A4 紙直放。
六、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民國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八、相關申請獎勵電子檔文件已公告至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獎勵表揚( vt.tainan.gov.tw )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 )公告區最新消息,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承辦人員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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