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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已公告 113 年度決算,請查照並參閱。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114 年 6 月 5 日台管主字第 1142032857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決算業公告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網站 http://www.fund.gov.tw ;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內亦同步轉載。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會同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2608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之 1 自 114 年 5 月 17 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 3 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主旨:轉知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提升各機關協會會員福祉,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定長期照顧保險專案並委由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及服務,請查照並轉知同仁。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114 年 5 月 16 日全公協字第字第 114100240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二、相關資訊登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或逕洽專案服務窗口瞭解辦理,洽詢電話: 02-25551779 或 0920-598967 。
主旨:本基金會辦理 114 年度暑假教職員工各項國外參訪活動,敬請將本活動訊息公告並轉知貴校教職員工及退休人員,逕向本基金會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5 月 21 日起至 114 年 5 月 27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貴校參加人員於活動期間請酌情核予公假登記。
三、本次活動之實施計畫、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
四、本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行報名。(加入...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6 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48256 號函辦理。
二、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略以,兩岸條例第 26 條之「設有戶...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辦理,檢附其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5 月 1 日府新影字第 1140655660 號函辦理。
二、為讓大臺南地區之人文風采、在地文化及市政脈動能透過市民觀點去發掘呈現,本府特舉辦「114 年社區影像紀錄人才培訓班」,輔導參訓學員利用攝影機述說地方故事,成為公民影像紀錄者。課程內容包括紀實影片倫理、影像美學賞析、著作權及合約等理論課程及攝影機操作實務、後製剪輯製作實務、專題創作等實作課程(詳情請參閱報名網站)共計 73 小時。
三、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即日起至 5 月 30 日止(報名網址: http://www.south.org.tw/dv114 )。
一、依據「114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避免出席人員等候多時,請參加審查者配合下列事項:
(一)分時段進行書面審查,請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依排定時間出席積分審查(詳如附件 1),若無法於排定時間前往,請自行擇時前往,並請耐心等候。
(二)委託他人參加積分審查者,當日應另檢附「積分審查委託書」(如附件 2)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三、本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審查地點:中山國中中山館。
(二)審查時間: 114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補件時間為下午 3 時至下午 4 時【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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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96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 2 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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