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教育部函,有關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 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四、 教育部 11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56959 號書函與本案未合部分,請依本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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