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 112 年 7 月 20 日訂定發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8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962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該細則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與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時程同步)。
三、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請各機關(學校)依銓敘部原函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確認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是否為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適用對象。
(二)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為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其申請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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