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2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13626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疫情監測資料顯示,腸病毒 71 型已超過 5 年未有大規模流行,近幾年來易感宿主持續累積,本年仍有流行風險。而腸病毒伊科 11 型於去(107)年 5 月中旬起於社區流行,並造成醫院或產後護理之家等新生兒照護單位群聚事件及 7 例新生兒重症死亡個案,雖本年該型病毒再度引發新生兒重症流行之風險已降低,惟仍須防範其他容易造成新生兒重症型別流行的可能。此外,於 106 年造成 12 例重症個案的腸病毒 D68 型, 107 年間仍有零星輕症及重症個案發生,本年亦不可掉以輕心。
三、請依照疾管署之「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加強學幼童健康管理及疫情監控,落實腸病毒防治與衛生教育工作,並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規定,辦理疫情通報及相關停課措施。
四、請依教育部及疾管署所訂之「教托育機構洗手設備標準」及「腸病毒防治查核建議重點」,落實定期環境清潔及重點消毒並製作清消紀錄、洗手設備維護並提供適當之洗手乳或肥皂等、教導學童勤洗手、正確洗手步驟及洗手時機、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向學童及家長衛教正確腸病毒防治知識及「生病不上學」之觀念等衛生教育工作;衛生單位將加強執行洗手設備及腸病毒衛教宣導查核工作。
五、檢送旨揭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及應變計畫各 1 份。
六、本案副本抄送本局特幼教育科、社會教育科及臺南市體育處,請加強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課後照顧中心、體育場館及游泳池等場所腸病毒防治措施,降低腸病毒傳播機會,進而避免群聚疫情與重症病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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