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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翁嘉宏 - 學務處 | 2019-06-17 | 點閱數: 1008

1.本辦法獎助之對象如下:

(1)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

(2)比賽日期於 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 者,均得提出申請

(3)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4)獎助金核發額如附表。

(5)選手得就國際競賽 擇一 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 市競賽 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 獎助金。但同時國際市競賽 共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獎助金。

(6) 前條各項競賽,以選手參加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或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2.申請獎助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秩序冊及成績證明。

(2)申請選手獎助金者,檢具可證明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檢具第三條第二款及 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之證明文件。

(4)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標準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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