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二、 紙本資料一併公布於幼兒園公布欄,俾利家長知悉。 三、 公布內容詳見附件
依教育局公告編號: 143042 再次修改
108.8.7 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