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602181號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復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年資採計,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惟現行提敘辦法係採計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未包括其他教保服務機構,爰尚無法採計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主任年資提敘薪級。
四、惟考量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教保服務中心均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教保服務機構,為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教育部將整體盤點人員之進用依據、資格條件、敘薪及考核規範,納為後續修法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