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基於維護公務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二、每日每月工時上限:
- 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
- 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假日12小時
- 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三、加班要件(加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至差勤系統申請)
- 經長官指派
- 法定辦公時間以外
- 執行職務
四、補休期限2年,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請妥為及早規劃補休。
五、另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員勤休新制專區參閱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