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與具有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退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辦理,另為確保新生入學身份正確無誤,請各校確實辦理新生身份查核作業,避免影響學生補助申請權益。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本局核辦。
- (一) 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 (二) 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 (三) 申請書。
- (四) 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三、114學年度第2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各1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 (一) 切結書。
- (二) 經費收支清單。
- (三) 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 (四) 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 (五) 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 (二) 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 (三) 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 (四) 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 (五) 旨揭學生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五、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下載。
六、檢送旨揭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收支清單及前案核定經費概算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