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與就近入學原則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應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合先敘明。
二、戶籍規範與寄居限制
重申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6 點第 2 項規定,自 115 學年度起,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須具非寄居身份,始得依同要點第 6 點第 1 項各款順序分發入學;戶籍為寄居者,則依同要點第 8 點規定辦理。
三、總量管制學校安置原則
援上,跨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新生欲就讀總量管制學校者,倘戶籍為「寄居」身份,暫不予安置,逕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8 點規定辦理。
四、設籍期限規定
為保障總量管制學區學生就學權益及維護行政作業正確性,自 115 學年度起,欲申請就讀總量管制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須於當學年度公告戶籍轉入截止日期(115 學年度為 116 年 2 月 19 日)前完成戶籍轉入該總量管制學校之學區,且須具非寄居身份,始得進行安置。
五、集中式特教班例外規定
申請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者不在此限,逕依本市「國教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