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另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合先敘明。
一、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與措施如下:
1、管制範圍:國立成功大學部分校區(含成杏校區、力行校區、成功校區、光復校區、敬業校區、自強校區)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由東豐路、前鋒路、林森路二、三段及大學路所框圍之區域(詳附圖)。
2、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入管制區。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輛、協助急難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或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者,不在此限:
(1)出廠滿 3 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小貨車,於稽查日(含)前 1 年內無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
(2)出廠滿 5 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 1 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二、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新增管制對象如下(詳如附件):
(一)奇美博物館及臺南都會公園空氣品質維護區(下稱奇美空維區)新增納管柴油引擎輪式起重機,倘未具有有效期限內之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全時段不得行駛於奇美空維區。
(二)安平商港與部分聯外道路及外港水域空氣品質維護區(下稱安平商港空維區)新增納管港勤船舶,於安平商港空維區內航行需符合以下規定:
1、限速十二節以下行駛。
2、排煙不透光率未逾40%。
3、燃油硫含量限值未逾0.5%。
三、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之柴油車,新增具有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納入可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之排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