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1150706生效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並就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在學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本要點急難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或幼兒發生下列事故:
-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但發生意外或重大傷病之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並經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二萬元。
(二)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下列事故:
-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一萬元。
-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
-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一萬元。
- 死亡者,核給二萬元。
(三)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依前項各款各目申請者,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中之學生或幼兒以前項第二款事由為申請時,僅得核給一次。
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 or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核給第一項金額外,另核給一萬元。
四、申請急難慰問金者之家庭總收入,依第二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