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修正後「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如附件
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填寫修正後之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社會救助法第9之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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